10月1日起,邢台在河北省率先启动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现在就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
邢台市自1996年开始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来,为2.5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但自1998年开始,邢台市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出现了执行主体错位、销售对象失控等局面。当地政府察觉到这些弊端后,果断在全省率先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优惠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给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人群,变“补砖头”为“补户头”,变“暗补”为“明补”。
根据《邢台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以下。邢台市区2006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020元,因此,今年市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在6043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除外。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提交下列材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婚姻证明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或离退休金收入、经营净收入和房屋租金、股息、红利、低保金等其他经常性收入);住房转让情况证明(由房地产交易处出具);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为保证政策的落实,邢台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程序运行,其中最大亮点在于“三级审核,两次公示”。“三级审核”具体是指由办事处(乡政府)对申请材料管理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所属区政府房管部门进行复审,由区政府房管部门报市房管局审批。“两次公示”是指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调查排除异议的上报所属区政府房管部门,并附有公示记录;市房管局将拟批准的补贴申请人的情况,在邢台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对没有异议的申请人,批准为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并由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
获得《补贴证》的家庭,可以在邢台市区房地产市场上选购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房,也可以购买经房管局联机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但不能购买平房,如果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可到市房管申请延期。最后,补贴对象凭《房屋所有权证》领取补贴。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户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容积率(1.5)/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85平方米/户);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户数。
《货币补贴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对购买期房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两年;当年符合条件的家庭,如果因为计划补贴户数不够未被批准为补贴对象,可直接列入下一年度补贴对象范围;先购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