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权利。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具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职权。
三、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和保护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包括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等。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负有指导、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等任务。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概述,具体条款和内容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法规更新而有所变动。如需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的法规文件或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